债务应当偿还,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但广西田林县的姚茂海为逃避债务,采取赌局套债主的极端行为,最终不得利反遭刑,为自己的不义之举付出了代价。
2010年8月2日,云南省富宁县那能乡那吉村平麻组的张胜忠来到广西百色田林县城,找到被告人姚茂海催要生意上的欠款。被告人姚忠知道张胜忠来到后,就授意给被告人姚茂海约张胜忠出来赌博,然后又找到被告人何远红、潘光良一起密谋在赌博的过程中做手脚赢张胜忠的钱。
当天晚上,按事先商量好的,被告人姚茂海与姚忠、何远红、潘光良和一个不知名的女子同张胜忠来到田林县城某宾馆206号房内,先是打“斗地主”下小注为诱饵,然后由被告人姚茂海假装和张胜忠合伙做庄家,其他人做闲家打“三公”下大赌注赌博。
不久,被告人姚忠又叫来被告人程忠进来参赌。在赌博过程中,因为被告人何远红等人做手脚多摸了一张牌,使庄家张胜忠和姚茂海很快就把身上的现金输光。被告人姚茂海就提议由其和张胜忠向程忠进借款来坐庄继续赌博。被告人姚茂海、姚忠、何远红、潘光良采取将赢得的钱转给被告人姚忠、程忠进后,又借给张胜忠继续赌博,使得张胜忠不停输钱,而所借的钱却越来越多。
至次日3时许,张胜忠与被告人姚茂海先后借的80000元现金全部输光。赌博结束后,张胜忠写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给被告人程忠进。天亮后,被告人姚忠、姚茂海、程忠进和黄欲知与张胜忠一起到云南省富宁县催张胜忠借钱还赌债,张胜忠借了39800元还给被告人姚忠等人。后被告人姚忠以只催得30000元为由,按照参与该次赌博的七人进行分配,每人分得4000元,余款除其他开支外,其余被被告人姚忠独吞。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忠、姚茂海、何远红、潘光良、程忠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茂海、何远红、潘光良、程忠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姚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姚茂海、何远红、潘光良、程忠进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