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同学帮忙,云南曲靖两职校女生悔不当初。5月2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杨3万元。
小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杨均是曲靖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女学生。2009年9月21日13时许,小陶的同学与小杨的同学因琐事发生矛盾,为出口气小陶与其同学到该校教室内找到小杨的同学理论。小杨为帮其同学,与小陶发生口角并相互发生撕扯中,小杨将小陶的脸部抓伤。随后,小陶为泄愤,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教室将小杨的脸部划成重伤。
案件发生后,学校曾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小杨以被毁容为由,要求巨额赔偿;小陶则认为小杨有错在先,双方各执己见而致调解未果。
法庭开庭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分析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阐述相关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痛哭流涕的小陶当庭向被害人小杨赔礼道歉。面对坐在被告席上失去自由的同学小陶,小杨也当庭表示原谅被告人,双方同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小陶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杨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并当庭履行。
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小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