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粟某、周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杉木村一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汰渍”、“雕”牌、“立白”、“白猫”的洗衣粉,并销售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的鑫鑫日化店、新远日化店、宏霞日化店、嘉美日化店、东方红日化店、港源日化店、瑞翔日化经营部内,销售价值62133元。
同年5月,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杉木村一厂房内查获二被告人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汰渍”、“雕”牌、“立白”、“白猫”的洗衣粉的原材料及生产工具,并查获二被告人存放在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长重社区车库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工业园航空路一仓库内的假冒注册商标“汰渍”、“雕”牌、“立白”、“白猫”的洗衣粉共计2754件,该批货物非法经营数额为67384元。在该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自愿退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某、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退缴了非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