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河南省辉县市的一农民周某,为非法获利,竟然以自己家庭困难为由,将自己出生刚满十四天的儿子以38000元的价格卖掉。4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家住辉县市某山区的男青年周某,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村的刘某相识,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开始同居。2010年8月初,年仅19岁的刘某生下一名男婴,十四天后,这对父母以自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理由,经人介绍将自己的亲生骨肉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周某被依法逮捕,刘某在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出卖孩子是刘某提出的,自己并不是主犯,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法院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