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东乡,20岁出头的小伙子在当地被称做为“伢仂”,如果说,光天化日之下,10多名“伢仂”在街头手持砍刀、鱼叉等在街头对殴,这是怎样的一副情景呢?4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何平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主犯宗华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从犯陈杨、李根、熊凯凯、乐强助、熊建强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等不等的刑期。
法院查明,去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乐强助、熊凯凯与其同伙冯金平(绰号“伢伢”,另案处理)等六人开车经过县城德政路乐勇家门口遇被告人何平、陈杨二人,冯金平一方等人遂停车欲砍二人,被告人何平、陈杨二人随后持直刀与被告人乐强助、熊凯凯及冯金平等六人在县城德政路对砍。因被告人乐强助、熊凯凯及冯金平方人多,被告人何平、陈杨二人被对方砍跑,其中被告人乐强助、熊凯凯方有人受伤,后至东乡县老火车站骨伤科医院包扎伤口。随后被告人何平、陈杨二人邀来被告人李根及琚志文(另案处理)、乐昌昌(另案处理)等人,琚志文等五人便开车持刀在东乡县城寻找冯金平等人,得知冯金平方在骨伤科医院时,便驱车赶至医院并误将该院病人俞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俞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此后双方便邀集人员持刀相互在东乡县城寻找对方伺机报复。
当天晚上八时许,何素萍(另案处理)、吴建辉(喊名“黄瓜”,另案处理)、被告人熊建强、乐强助、熊凯凯与张某(外号“猴仂”)等二十来人持直刀在东乡县城寻琚志文等人,同时被告人何平与琚志文纠集被告人李根、宗华奔及何志登(另案处理)等人也在东乡县城寻找何素萍等人。当日晚11时许,何素萍与被告人熊建强、乐强助、熊凯凯等人发现琚志文驾驶的小汽车停放在东乡县德政路乐勇家楼下街道上,众人便下车持刀砍、砸琚志文的车子(车损价值人民币3418元)。琚志文、何志登(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平、宗华奔、李根等人在楼上听到有人砸车子后便持直刀、鱼叉冲下楼追赶,双方在东乡县天伦皇朝音乐厅门口对砍,械斗持续一、两分钟后,开车的何素萍便叫其同伙让开,他用车来撞对方,就在让车的过程中,何素萍将其同伙张某碰倒在地,被告人何平、宗华奔及何志登、琚志文便持刀、鱼叉将张某砍、刺伤。后经鉴定,张某构成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平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二次,且在第二次聚众斗殴中致一人重伤甲级;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中起邀集、组织作用,在聚众斗殴中系直接致一人重伤甲级的人员之一,在故意伤害他人中,系持刀直接致伤他人的人员之一,系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案主犯。被告人宗华奔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一次,且在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甲级过程中,用鱼叉刺伤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持鱼叉直接致伤被害人,系主犯。被告人宗华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法院还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杨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斗殴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但其在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根、乐强助、熊凯凯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二次,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建强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一次,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既是聚众斗殴参与者,又是本案被害人张某,头部损伤非常严重,右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全身皮肤多处裂伤,终日躺在轮椅上。在宣判现场,张某之父微颤在送达回证上签完字后,将判决书紧紧拽在手里,半响不语,神情凄然地走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