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苍南女民警被劫杀案”,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死刑。
2010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经事先盯梢、守候,在苍南县一停车场内,趁苍南女民警汪某某打开车门之际,强行将其控制在车内,由施正赞驾驶汪某某宝马X1轿车(X1轿车价值人民币461422元),逃离现场。三被告人劫取汪某某身上现金1870元、银行卡,逼问密码后在ATM机上取现金人民币2700元。当发现了汪某某警察身份后,施正赞等人更坚定杀死汪某某的决心,三被告人开车寻找埋尸地点。在寻得埋尸工具锄头与畚箕后,三人在两村交界的公路边处,由叶长锋、吴正查挖坑。嗣后,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采用扼颈、勒颈方式将其杀害,并劫取其佩戴的手表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三枚。后将被害人掩埋。在此过程中,为确保被害人汪某某死亡,三被告人轮流使用锄头击打其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系被他人勒颈死亡,颅脑损伤加速其死亡过程。
法院还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还7次在浙江省苍南县、平阳县、福建省福鼎市等地预谋和实施抢劫,其中4次预谋抢劫因故未实施,3次抢劫3名妇女并强奸其中2人、杀害1人。另外,施正赞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正赞、叶长锋、吴正查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施正赞、叶长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施正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同时,三被告人抢劫后为灭口故意杀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