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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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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混战中刺死乡治保主任
混战中刺死乡治保主任 男子逃亡16年后领刑8年
作者: 史少华    发布时间: 2011-05-10 09:51:22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逃亡了16年的被告人聂国喜有期徒刑八年。

    1994年1月29日早晨7时许,聂国喜母亲因承包鱼塘之事,找到本村治保主任聂宗仁家问有关情况后骂聂荣仁,并与其妻发生争吵。随后,聂国喜的叔叔便叫正在睡觉的聂国喜及其堂兄弟等人起床。随即,聂国喜在自己房内拿了一把刺刀,其堂兄弟各拿了一把水果刀和铁锹。双方在村民家门口相遇,随即,双方发生混战。聂国喜一方围住聂荣仁打,聂荣仁当场被杀伤流血,并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死者聂荣仁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肺动静脉上叶分支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聂国喜一直在逃。2010年6月25日,聂荣仁儿子在新城区天桥下发现聂国喜,之后对其殴打。当日,丰城市公安局河州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有人打架,经查确定聂国喜为丰城市公安局199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的在册逃犯,遂将其抓获。

    另查明,聂国喜一方于1994年1月31日支付被害人亲属安葬费6000元;2008年12月6日支付被害人亲属一次性补偿款132000元,合计人民币1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聂国喜因承包鱼塘发生纠纷,便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且被告人等人的伤害行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成立。本案追诉期限为二十年,未超过追诉期。鉴于被告人聂国喜一方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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