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逃亡了16年的被告人聂国喜有期徒刑八年。
1994年1月29日早晨7时许,聂国喜母亲因承包鱼塘之事,找到本村治保主任聂宗仁家问有关情况后骂聂荣仁,并与其妻发生争吵。随后,聂国喜的叔叔便叫正在睡觉的聂国喜及其堂兄弟等人起床。随即,聂国喜在自己房内拿了一把刺刀,其堂兄弟各拿了一把水果刀和铁锹。双方在村民家门口相遇,随即,双方发生混战。聂国喜一方围住聂荣仁打,聂荣仁当场被杀伤流血,并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死者聂荣仁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肺动静脉上叶分支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聂国喜一直在逃。2010年6月25日,聂荣仁儿子在新城区天桥下发现聂国喜,之后对其殴打。当日,丰城市公安局河州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有人打架,经查确定聂国喜为丰城市公安局199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的在册逃犯,遂将其抓获。
另查明,聂国喜一方于1994年1月31日支付被害人亲属安葬费6000元;2008年12月6日支付被害人亲属一次性补偿款132000元,合计人民币1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聂国喜因承包鱼塘发生纠纷,便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且被告人等人的伤害行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不成立。本案追诉期限为二十年,未超过追诉期。鉴于被告人聂国喜一方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