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胡续华被判处拘役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胡续华系长白县八道沟镇农牧场村农民,在长白县八道沟镇农牧场村东岗种植人参期间,因参地人参经常被偷,就想买支猎枪看参壮胆。199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续华以150元人民币从宝泉山村一个姓刘的参户手中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本想以此作为护参工具。在得知公安机关统一收缴枪支后,被告人胡续华未按规定主动上缴,将猎枪藏在了自家房梁上,偶尔在冬季拿出来上山打猎。
2011年2月23日,长白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队接匿名举报:2010年12月份,有人看见家住八道沟镇农牧场村的胡续华背着一支单管猎枪上山打猎,现猎枪可能放在家里。经初查,胡续华具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重大嫌疑,2011年2月24日,依法对胡续华传唤讯问,胡续华供认在自家房硬棚上藏有一支单管猎枪。2011年2月25日依法对胡续华住所进行搜查,搜出单管猎枪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后,依法收缴。
2011年3月15日经白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枪支为16号单管猎枪,外观完整,各部件完好,经实弹发射检验,确认该枪能够正常工作,完成击发、发射功能。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标准,能够产生致人伤害的结果,送检枪支有杀伤力。后由治安大队入库封存待集中统一上缴省局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续华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却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胡续华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胡续华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