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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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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养老双轨制 养老"并轨"难在哪儿
说说养老双轨制 养老"并轨"难在哪儿
作者: 靳博 杜海涛    发布时间: 2011-05-19 09:07:24



    如何尽快地彻底取消有违公平的养老双轨制,逐步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施行公平、公正、合理的退休待遇?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养老“并轨”难在哪儿

  出现“双轨制”是改革进度不同的结果

  同时参加工作,有的去了国家机关、有的去了企业,退休后却发现各自的退休金相差数倍之多,这种现象是怎样造成的?

  对此,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统一实行单位养老,任何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均由国家财政统一负担。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障制度;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依然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形成了所谓“双轨制”。

  原新表示,双轨制的客观作用在于让企业分担部分养老责任,当时设计企业养老制度的融资模式是“三个一点”(国家拿一点、集体拿一点、个人拿一点),体现了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理念。由于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走上了不同轨道,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之间保障水平差距发生了变化。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刘昌平对记者说,“双轨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制进度不同。

  比如,1984年后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国有企业退休金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同期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没有实行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保障制度并没有要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企业在职职工必须按照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者的养老金待遇反而远远低于不缴费者,这是不公平的。”浙江大学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系主任何文炯对记者说,“在一次分配时分得的利益少,二次分配时利益还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剧了收入差距。”

  “双轨制”并非造成退休待遇差别大的唯一原因

  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是追求社会公平,但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下,却出现了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水平高的人群,其保障待遇越高;而社会地位、收入水平越低的人群,其保障待遇则越低。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经贸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朱俊生研究发现,1990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相当于事业和机关单位离休、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的88%和82%;而到了2005年,该比例分别下降为53%和47%。“这说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远高于企业养老金水平。”

  但刘昌平认为,双轨制并不是造成退休待遇差别巨大的唯一原因。即便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行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待遇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他表示,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要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另一方面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与之前的缴费部分有关。同一家企业里,一位工资收入较高的高管与一位普通职工在同等的缴费年限下,因为前者月平均缴费大大高于后者,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也大大高于后者。“这还不包括有些高管的年金收入和其他的一些期权计划、激励计划,否则差距会更大。”

  专家表示,行业、企业内部不同人员的退休金确实存在差距。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言,这种差距源于缴费基数以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差距,这种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缴费与退休待遇之间的联系,强化缴费的激励机制,有其合理因素。但一些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没有很好地贯彻无歧视原则,给高管缴的费特别高,是极不合理的。

  “如果单纯考虑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应该说企业高管的退休待遇与同级别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不会相差太大,甚至可能会高些。”何文炯说,“真正能看出不同养老制度之间差距的,是一线工人、农民工和普通公务员之间的待遇差别。”

    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制约了劳动力流动

  在采访中,专家对目前养老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多有诟病,认为这种趋势给不同群体之间养老待遇的巨大差别提供了制度空间。

  何文炯指出,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体系下,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且不同的制度之间难以衔接,造成了各群体之间待遇的巨大差距。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

  按现行养老制度设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保障制度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职工;土地被征用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依照一定规则土地被征用的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

  刘昌平认为:“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必将增加管理成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成本,形成劳动力流动障碍。”

  朱俊生则认为,只有减少制度之间的分割,才能为制度整合留有足够的空间,“这样既可以提高风险分担的效率,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促进筹资的公平性,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破解利益壁垒是最大难题

  何文炯认为:“实现不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并轨’,最大难点在于群体间的利益协调。”

  朱俊生说,按照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制度的并轨意味着要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看齐,在职业年金制度及其保障水平没有明确的前提下,改革会降低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保障水平,显然会受到抵制。

  分析人士指出,当今我国养老金的社会平均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已经由1997年的76.3%下降为2009年的46.8%。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应是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实现二者制度的统一。

  何文炯建议,可尝试建立覆盖全民的年金制度,政府对于每一个到达退休年龄的公民统一发放养老金,其资金通过税收实现,其标准按照退休后居住地生活水平确定。同时辅之以个人账户制,工薪人员强制参加并缴费,其余人员(含农民、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和缴费。这样可以把政府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内,以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养老。

  刘昌平也建议,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的不同身份,可分别建立公务员年金、事业单位年金和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统一所有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标准。

  刘昌平认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企业改革完成后,下一步将是事业单位改革,然后是机关体制改革。相应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存在这样一个过程。”

  专家表示,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设计统一的、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非易事。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放眼未来,最终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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