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出租车途中,听说的哥拾到一部有机主个人性爱视频的手机后,男子李某花高价从的哥手中购得手机后,以公布性爱录像相威胁,向机主敲诈3万元。近日,42岁的李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手机内存卡被收缴。
今年5月12日下午5时,李某在襄阳中原路拦乘一辆出租车时,听到该出租车司机用车载对讲机与别人谈话称,他当天在自己车上拾到一部手机,里面有机主的性爱录像。好奇的李某遂找的哥翻看了视频,并产生了敲诈机主的念头。
李某当即以7200元的价格,从这名的哥手中买下手机。5月26日,李某发短信给机主夏某,称手中有夏某的性爱视频。李某让夏某以3万元的价格买回手机,否则就将视频发给夏某的家人、朋友,并传到网上。
同月26日、30日,李某又分别发短信敲诈夏某。30日中午,夏某向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报案,警方遂立案侦查。
6月2日下午,李某再次与夏某联系,答应将手机还给夏某,让夏某向李某指定的银行卡内存3万元。李某告诉夏某,他留有性爱视频的备份文件,如夏某不按要求汇钱,李某会将视频发给夏某的家人并上传网上。
夏某按李某的电话指引,在樊城区政府对面一个市场内的水沟里找到丢失的手机,并于当天给李某汇去5000元。6月3日,李某发短信向夏某继续索要25000元,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警方为夏某追回5000元。
樊城法院认为,李某以传播他人隐私相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属犯罪未遂。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李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从轻对李某进行了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