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相约一起“扎金花”,其中的三人输钱后竟共谋抢劫赌钱的赢家。11月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密书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应小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21日,杨密书、张应小与程华(另案处理)、刘杰等人在重庆市丰都县一便民小商店附近“扎金花”。杨密书等人输钱后不服,于是杨密书、张应小、程华三人共谋抢劫刘杰的钱财。
当日晚18时许,杨密书、张应小、程华以到另一地方回龙湾(当地小地名)继续打牌为由将赌友刘杰骗至柯坪(当地小地名)附近村公路。杨密书从后面将刘杰颈项抱住并将其按倒在地,张应小、程华上前按住唐的双脚,程华等人用石头猛击刘杰的头部;随后,杨密书、张应小等人抢走刘杰现金800余元,并将刘杰抬至路边一地坑处,将刘杰抛进地坑内。后刘杰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杨密书、张应小作案后外逃至广州等地。2011年2月25日,张应小在四川省达县麻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杨密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杨密书、张应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杨密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另一同案人未到案,直接证据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有部分矛盾,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杨密书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且案发后十多年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表现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张应小的辩护人提出,张应小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张应小未提出犯意,在作案对象、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张应小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逃十多年,亦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综上,请求法院对张应小减轻处罚。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密书、张应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刘杰钱财,并致刘杰死亡,其行为均以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密书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张应小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张应小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新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