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钱购买了他人的杨树,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后投案自首。11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河南省内乡县某镇人。2011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从同村村民黄某处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63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被告人王某组织谢某等人于2011年1月8日至10日将63棵杨树全部砍伐后卖给他人。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砍伐杨树活立木蓄积12.2755立方米。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到内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