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月1日,被告人康某从成都乘上开往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坐在2号车厢4号上铺。次日14时50分,乘警在2号车厢查验身份证时,发现康某神色慌张,遂将其带至乘务室进行盘查、询问,并在康某铺位上的手提包内查处眼镜带一个,内装3袋白色晶体可疑物。经鉴定,三袋白色晶体可疑物分别净重45.4克、45.98克、46、02克,总计共重137.40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康某对自己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康某依法提取尿样送检,鉴定结果表明康某尿液成冰毒类阳性。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康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承认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故判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