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两名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人员玩忽职守,对来自河南新蔡县的320头生猪未按照规定进行克伦特罗(瘦肉精)抽检即予以放行,致使该批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江苏省无锡市,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1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二人作出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微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戴明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许微,女,1970年11月出生,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员。被告人戴明,男,1973年4月出生,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员。
2011年3月22日,河南省畜牧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45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省境的生猪立即开展“瘦肉精”抽样检查工作。通知要求,按运载工具所载生猪数量2%比例抽检,每头生猪尿液不少于100ml,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违禁物质;同时建立监督抽查档案,做好抽查记录。
4月20日,被告人许微、戴明在河南省黎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值班。值班时间从当日8时到16时。当日14时左右,一辆从河南省新蔡县发往江苏省无锡市的货车运载152头生猪,进站接受检查(货车司机宋某、李某,货主周某)。司机宋某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瘦肉精检测报告交给戴明和许微查证、登记。戴、许二人没有按要求对该车生猪接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只是要求宋某抄了3个猪耳标号即予以放行。
同日14时48分,又一辆从河南省新蔡县发往江苏省无锡市的运输生猪的货车,运载168头生猪,进站接受检查(司机柏某、货主周某)。被告人戴明和许微对司机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瘦肉精检测报告进行查证、登记。在没有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的情况下即将车辆放行。
被告人戴明在该站瘦肉精检测登记本上伪造了上述两辆车各抽检3头生猪,瘦肉精检测及莱克多巴胺检测均为阴性的记录。其让司机柏某在司机、货主签字栏签名。因忘记了让上一辆车的司机签名,被告人问柏某可认识他。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被告人戴明即让柏某代宋某签名,对抽检结果确认。
4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司机宋某驾驶的货车运载的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样,并送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论为,抽样样品中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结果全部为阳性。4月23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将该事件向河南省农业厅通报,并暂停从新蔡县调入生猪,视后续情况再决定是否解禁放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微、戴明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其明知必须对出入省境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仍违反规定,对应当检测的生猪不检测,致使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猪流出省境,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代春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