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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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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拖行路人6.6公里惨案宣判 故意杀人死罪
醉司机拖行路人6.6公里惨案宣判 故意杀人死罪
作者: 志强 晓宇    发布时间: 2011-11-14 10:10:01



     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徐冬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将路边行走的老太撞倒后,非但不停车施救,反而在同车人员薛囤的鼓动和指挥下驾车逃逸,轿车从受害人身上碾过,将受害人挂在车底盘下,期间不顾警车拦截,在闹市区一路狂奔将受害人拖行6.6公里。最终受害人因多发骨折、肺脏损伤、大面积皮肤严重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11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交通肇事拖死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冬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囤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徐冬,男,198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张湾乡。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薛囤,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陕县温塘,陕县公路局路政员。

    2011年4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冬酒后驾桑塔纳轿车与被告人薛囤沿三门峡市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百货附近时,将路边女行人赵某(女,殁年58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徐冬不但不积极施救,反而在薛囤的鼓动和指挥下驾车逃逸。逃逸中,该车从赵某身上碾过,致使其挂于车底。二被告人明知车将被害人撞倒可能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驾车逃窜。

    当肇事车辆行至崤山路建材市场附近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随即驾警车追赶,并在近距离喊话要求其停车。被告人徐冬发现警车后,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窜。当肇事车辆逃窜至209国道同陕州大道立交桥往西50米处时,车辆突然掉头,将赵某甩出车底,至此赵某被该车拖行近6.6公里,最终造成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薛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为被告人徐冬出谋划策并指挥行车路线躲避侦查。

     2011年4月2日上午9时,徐冬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系被交通工具撞击、挤压、拖擦造成胸骨骨折、肋骨广泛骨折、肺脏损伤、大面积皮肤严重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冬、薛囤明知车底可能拖卡着被害人,仍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所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徐冬辩称自己当时只感到车轮打滑,行驶中有肉肉的、车不利的感觉,并不知道被害人挂在车底,自己不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薛囤辩称自己没有指挥路线,仅构成包庇罪。被害人赵某的家属也到庭参加庭审,家属认为被告人明知车底有人,还疯狂拖行近7公里,人没被撞死却被活活拖死,性质太恶劣,强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冬、薛囤明知车已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不但不积极停车实施救助,反而在薛囤的鼓动和指使下驾车逃逸,使该车从被害人赵文平身上碾过,致使其挂于车底。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很可能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仍致被害人生死于不顾,为逃避罪责,继续驾车逃逸,将被害人拖行6.6公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薛囤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徐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冬犯罪后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对其可不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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