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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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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

 法释〔19979
  (1997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121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第(3)项 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业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全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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