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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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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析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析

  

                        作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刘海 律师  

  

    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务”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根据上述两高《解答》中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我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务”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而收受贿赂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虽不是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但是属于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而形成的具有权利内容的特殊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他人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但实际上,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产生的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影响被利用者的利益。这种制约关系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二是不同的单位之间有关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这样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影响另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而对“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怎样理解呢?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职权或地位关系。利用职权或地位关系是造成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取贿赂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职务;(2)行为人接受请托时是否表示要通过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行为人在委托、要求第三人时是否以自己所拥有的职权或地位来影响第三人;(4)第三人在承诺接受、完成行为人的委托事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基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影响,还是基于其他因素,如亲属、朋友关系等。 

    2.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关系。“两高”曾在1989年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3.朋友关系。朋友关系是以感情和友谊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关系,对于利用朋友关系的情况与利用亲属关系一样,不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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