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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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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刘海 律师
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务”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根据上述两高《解答》中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我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务”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而收受贿赂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虽不是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但是属于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而形成的具有权利内容的特殊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他人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但实际上,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产生的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影响被利用者的利益。这种制约关系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二是不同的单位之间有关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这样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影响另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而对“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怎样理解呢?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职权或地位关系。利用职权或地位关系是造成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取贿赂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职务;(2)行为人接受请托时是否表示要通过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行为人在委托、要求第三人时是否以自己所拥有的职权或地位来影响第三人;(4)第三人在承诺接受、完成行为人的委托事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基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影响,还是基于其他因素,如亲属、朋友关系等。
2.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关系。“两高”曾在1989年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3.朋友关系。朋友关系是以感情和友谊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关系,对于利用朋友关系的情况与利用亲属关系一样,不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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