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暴力犯罪 律师随笔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其它犯罪 死刑案例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经典辩护词 联系我们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案例 其它犯罪 新闻中心 律师团队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滚动公告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我要留言
我的链接
·刑事常识
·律师介绍
·刑事理论
·法律咨询
·新闻大厅
·死刑辩护
·聘请律师
·成功案例
受蒙蔽帮助走私的认定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济南刑事辩护,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济南刑事辩护专家律师,山东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
受蒙蔽帮助走私的认定

 

       作者:刘海律师
    受蒙蔽是指受他人欺骗而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发生错误的认识。对于受蒙蔽的人参与走私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在走私犯罪中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类犯罪的的精神,受蒙蔽的人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要区别情况对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作无罪认定的。
    这里主要指行为人由于受他人的欺骗,本来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受到欺骗而不自觉地参与了走私。比如,甲要从国外回国,乙让甲给家里人带点衣服,在甲通关时被发现衣服里常有毒品,这样甲就不应该构成犯罪,因为甲是完全被欺骗的,其本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二、不影响定罪的有罪认定
    这种情况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由于受他人欺骗,对自己行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但走私结果并不影响定罪。比如甲让乙帮助走私汽车,而实际上甲走私的是香烟,虽然乙受到欺骗,但由于走私汽车或者走私香烟的罪名都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是否受骗与最终定罪没有影响。
    三、以走私的物品来认定
   这种情况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由于受他人欺骗,对自己行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但走私结果影响定罪。比如,甲让乙帮助走私汽车,由于走私汽车属于走私普通物品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规定的并不是很重,但实际上甲走私的是毒品,虽然乙如果知道是毒品就不会帮助甲,但不能否定他走私汽车的故意,这时对于乙仍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定罪,而不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在这里我要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种情况要以走私毒品罪来认定,但在本人与几位知名学者教授沟通后,一致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基本解释相背离,应认定为无效解释。因此,应按刑法理论来认定。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请回答: 4 + 15 = 避免恶意信息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六路886号(经六路与二环西路口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手机:13515319557   鲁ICP备08001159 传真: Email:13515319557@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