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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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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1)行为人所持有的必须是毒品。
(2)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换言之,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入持有毒品的,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3)必须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4)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就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是否毒品是一个关键因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只有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毒品时,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才能进一步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没有认识到是毒品而持有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必然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只依一个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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