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从事国家管制的*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明知是吸毒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是非法地向吸毒的人提供*品和精神药品。本罪提供*品和精神药品的对象必须是吸毒的人。如果提供对象是正常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即使出现提供药品的手续不全等违法情节,也不能按本罪处理;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单位,则应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属于非法提供*品和精神药品罪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享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
安定注射液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