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年仅7岁的男童郑泽宸不幸被排水管道吞噬生命(本报热线曾连续报道)。2005年12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四单位赔偿15万余元。
记者在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景稳出具的(2004)市民初字2823号一审判决书上看到,郑泽宸的父母郑荣明、王丽华状告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济南市排水管理处(现为济南市排水管理服务中心)、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88740元、丧葬费7136元等计20多万元。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32118元、丧葬费4995元、精神抚慰金14000元。
一审判决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不服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属于济南市市区管辖范围。四单位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证明事发地点属他人管理和所有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2004年8月3日下午1时许,7岁的郑泽宸在济南市中区白马山南路南侧与后龙窝庄西路交会处一污水明渠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因此前刚下过一场急雨,郑泽宸落水后即被卷进白马山南路下的污水管道内不幸溺水身亡。(完)(记者 刘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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