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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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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最高法院明确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通过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提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三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
五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六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同时,要注意量刑平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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