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中院宣 发布时间:2008-01-15 10:18:23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原房山区政协副主席许志远故意杀人、受贿,其司机刘晓明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许志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司机刘晓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许志远,55岁,原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曾任房山区委办公室主任。自1999年2月起,许志远与同单位女干部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纠纷,许志远对陈某怀恨在心。2006年1月27日,许志远指使其原来的司机刘晓明将陈某杀害并焚尸。另经审理查明,许志远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60万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许志远、刘晓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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