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政 黄意勇 发布时间:2008-01-15 16:00:39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4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路灯电线被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系藤县天平镇人,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却不悔心思过,而是懒闲在家,不思进取,总想不劳而获,结果又重新犯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8月24日21时许窜到本市西堤二路新华电池厂对开防洪堤处,将市路灯管理处安装在此的连接堤外射灯照明的YC×416mm2型铜芯线27米(价值人民币1166元)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偷割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又因其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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