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扶建华 发布时间:2008-01-15 14:53:0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超载且未年检的司机潘应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1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潘应平驾驶未经年检的川E07688号车载木材从古蔺镇枣林村小地名“椒子沟”处往古蔺镇方向行驶至“椒子沟”1km+800m处时,由于车辆超载,将车行方向右侧公路路基压踏后翻于坡下,并将站在车辆右侧公路上的货主邱陶生压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潘应平也受伤入院治疗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潘应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应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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