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08-01-15 08:42:46

中国法院网讯 因酒后无故谩骂他人并导致互殴,情急之下持刀将对方扎死。1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胡忠宝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处胡忠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七万六千余元。
24岁的胡忠宝初中文化,农民,吉林人。 据检察院指控,胡忠宝于2007年1月3日23时许,在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北京顺安金曲廊歌舞厅附近,酒后对东子(化名)等人无故谩骂,引起双方争执并互殴,互殴中胡忠宝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东子胸部一刀,刺破其右肺中叶,致东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胡忠宝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曾辩称:其没有实施持刀扎伤被害人东子致死的行为。 胡忠宝的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胡忠宝是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持刀扎伤的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不深;胡忠宝表示愿意承担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胡忠宝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法院对于胡忠宝提出的其未实施持刀扎伤被害人东子致死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胡忠宝主观恶性不深以及胡忠宝愿意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忠宝酒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忠宝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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