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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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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肖扬: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作者:田雨  发布时间:2007-06-09 09:01:53


    “从今年1月1日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至今,这6个多月以来,我作为首席大法官,可以说是操心劳神、食不甘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8日表示。

    肖扬是在同广东法院部分刑事法官座谈时说这番话的。他指出,从全国法院来看,死刑核准权回收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有序过渡,总体上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法律精神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对于当前的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案件审判工作,肖扬提出4点要求:

    ——必须立足于正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这盘棋。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了解、全面客观判断当前社会和所在地区的治安形势,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不能脱离治安状况抽象地谈刑事审判,必须考虑治安是否良好、社会是否稳定等因素。今年1-5月的社会治安形势走势良好,刑事案件发案数持续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提高,这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的结果,也正是我们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这些数字同时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分寸把握是好的、政策是到位的、过渡是平稳的。

    ——必须紧紧把牢一、二审质量这道关。办理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全面审查功能和救济功能,尤其要针对上诉和抗诉理由,通过二审开庭,发现和纠正一审认定事实上的差错,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为后续的死刑复核程序打下坚实基础。

    ——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这个度。“宽”和“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误的。必须全面衡量从宽与从严情节,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确保罚当其罪。

    ——必须始终贯穿证据裁判这条线。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则应当留有余地,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来源:新华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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