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振男 发布时间:2008-01-18 14:40:05

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1月18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井志涉嫌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
据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0月8日,范井志与通州市川港镇某饭店解除劳动关系时,因工资结算问题对该店业主高某不满,遂产生报复高某的念头。同月14日凌晨,范井志携带农药和打火机来到该饭店,将农药倒入冰箱、冰柜内的菜上,后又将该店内的柴油倒在纸箱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因故未能造成火灾及人员伤亡。经通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该饭店为一幢五层居住楼的底楼店面房,东西邻为店面房,楼上为住宅;店内还有柴油1桶、煤气桶1只及其他易燃物品。事发后,范井志主动向该店业主赔偿了经济损失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井志故意焚烧公私财物、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范井志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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