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8-01-16 16:59:29


中国法院网讯 “我怕自己人被打,让他走,他却骂我们。没想到一拳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被控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吕京远今天在法庭上称。
21岁的吕京远,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后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与所犯敲诈勒索罪并罚,执行拘役六个月。2007年6月3日21时许,吕京远伙同徐志鑫(另行处理)到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一歌城包间内消费。
公诉机关指控,因李某在吕京远等人所在的包间门外向内张望而招致吕京远不满,吕京远用拳头猛击李头部,并伙同徐志鑫用脚踹李的腰、背部,造成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下午13时30分,吕京远被带进法庭。此时,带着儿子遗像的被害人的母亲抑制不住情绪,痛哭着站起来谴责吕京远。后在审判长的开导和法警的阻拦下,她才情绪稳定坐下来使庭审得以进行。
法庭上,吕京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称,案发当日,其与徐志鑫等人到案发歌厅包间消费,并叫了一小姐。其间,因让小姐喝酒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小姐以男友相要挟。此后不久,被害人往包间里瞅,我们以为他是该小姐的男友,便出门让他走,结果对方骂自己,因此我们便打了他。
公诉机关认为,吕京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公诉意见,举证阶段公诉人还当庭播放了歌厅当天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吕京远一拳将被害人打趴在地上。
被害人家属称,被害人当晚同样是到歌厅消费,只有60公斤的被害人怎么能经得起练过拳击、体重约120公斤左右的吕京远的击打。而吕京远对此则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未练过拳击。对被害人家属6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吕京远表示愿意让父母帮助赔偿。
吕京远的辩护人认为,参与击打被害人的并非仅吕京远一人;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医院救治不力因素;吕京远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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