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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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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证 房屋买卖仍有效
产权证, 房屋买卖

未办理产权证 房屋买卖仍有效

作者:丁宇翔 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3-03 16:35:02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李红等五人要求确认原审被告张军与梁小兵之间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李红与张富强是位于西城区新壁街的三间平房的原承租人,后来,李红、张富强及其五名子女达成书面协议:三间平房拆迁后,张富强的回迁房产权改为张军名下。张军负责对父母张富强、李红养老送终。2002年8月,张军与新兴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兴房地产公司拆除张军在拆迁范围内的新壁街私产房屋两间,并就地安置张军和平门小区两居室一套。后来,回迁房又改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一处单元房。

    2002年8月,张军以自己名义向新兴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0万余元。后来,张军与梁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就买卖回迁房屋达成一致,梁小兵向张军支付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对于张军将回迁房出售的行为,其父母张富强夫妇等人认为,他们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及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口,对回迁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居住权、使用权,张军与梁小兵的房屋买卖行为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思,应确认为无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军未经其他共居人同意,将诉争房屋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张富张等人的合法权益。梁小兵、张军进行房屋交易时,均已明知该房所有权证未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梁小兵、张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梁小兵、张军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一审判决做出后,梁小兵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张富强及其五子女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及后来张军与梁小兵的房屋买卖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梁小兵购买该房屋,系通过中介公司完成的,是善意有偿的,双方的买卖行为并未侵犯李红、张富强等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发生两年之后,张富强等人又以该买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无依据。虽然张军仍未领取产权证,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据此,一中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驳回了张富强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二审之所以没有象一审法院那样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该条规定属于管理型的禁止规范,并非效力型的禁止规范,而对于合同效力发生影响的一般是效力型的禁止规范,故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外,本案房屋买卖所涉及的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也不能以危害公序良俗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张涵

作者:丁宇翔 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3-03 16:35:02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李红等五人要求确认原审被告张军与梁小兵之间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李红与张富强是位于西城区新壁街的三间平房的原承租人,后来,李红、张富强及其五名子女达成书面协议:三间平房拆迁后,张富强的回迁房产权改为张军名下。张军负责对父母张富强、李红养老送终。2002年8月,张军与新兴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兴房地产公司拆除张军在拆迁范围内的新壁街私产房屋两间,并就地安置张军和平门小区两居室一套。后来,回迁房又改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一处单元房。

    2002年8月,张军以自己名义向新兴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0万余元。后来,张军与梁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就买卖回迁房屋达成一致,梁小兵向张军支付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对于张军将回迁房出售的行为,其父母张富强夫妇等人认为,他们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及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口,对回迁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居住权、使用权,张军与梁小兵的房屋买卖行为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思,应确认为无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军未经其他共居人同意,将诉争房屋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张富张等人的合法权益。梁小兵、张军进行房屋交易时,均已明知该房所有权证未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梁小兵、张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梁小兵、张军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一审判决做出后,梁小兵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张富强及其五子女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及后来张军与梁小兵的房屋买卖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梁小兵购买该房屋,系通过中介公司完成的,是善意有偿的,双方的买卖行为并未侵犯李红、张富强等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发生两年之后,张富强等人又以该买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无依据。虽然张军仍未领取产权证,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据此,一中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驳回了张富强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二审之所以没有象一审法院那样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该条规定属于管理型的禁止规范,并非效力型的禁止规范,而对于合同效力发生影响的一般是效力型的禁止规范,故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外,本案房屋买卖所涉及的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也不能以危害公序良俗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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