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是在实践中能否很好的贯彻,有待实践中观察,笔者作为多年来专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遇到办案单位迟迟不予安排会见、故意推脱、刁难的情形,要么说工作忙没时间陪同会见、要么直接说没有批捕不能会见(会告诉你是我们自己的规定)、要么说要等领导签字云云。有的办案人员干脆连律师会见函等手续都不收。
12年的职业生涯,终于盼来了……新刑诉法,能否有法必依哪,不好说。之前律师法修改后律师会见曾经一度引起争议,侦查机关经常说律师法是约束律师的,我们办事不依据律师法,而是依据刑诉法。
律师在会见时有的看书所已经在律师法修订后就执行一人会见,但只但现在有的看守所还要求两名律师才能会见。更有甚者,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律师会见仍需办案单位在会见手续上盖章看守所才让会见。别说全国、各省了,就是一个地市的各个看守所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
有律师言: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律师会见的路,远远比蜀道还要难。律师法修正案没有彻底解决律师会艰难的问题,新刑诉法看来是彻底的解决了律师会艰难的问题,但愿能够有法必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