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贵峰
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也就是说,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3月18日《新快报》)
“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死刑拥有民意的强大支持。”法学家的这一陈述,无疑是一个事实——此前,许多针对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民众对此持完全否定的看法,或者至少是反对现阶段废除死刑。而且,同样必须承认的是,这样一种基本的民意立场,也是当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匆忙废除死刑,而仅仅采取相对更为缓和、理性务实的“严格控制”、“少杀慎杀”死刑原则的重要原因。
那么,作为现代司法普遍的刑罚潮流和趋势,同时更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人道的废除死刑,为什么在我国就得不到民意应有的支持呢?
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是:“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确实,现实根植于传统,而传统意识观念又往往决定着人们一般的行为和认识,正如我们在日常话语中仍然能经常听到:“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血债需要血来还。”不过虽然如此,笔者还是觉得,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传统意识习惯的影响固然十分重要和强大,但却并不是全部乃至惟一的决定性因素,而更具决定性影响的,还是我们当下十分具体真切的生活现实。
从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上看,与死刑相对的主要是现代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前者惩处或剥夺的对象是犯罪人的生命,而后者针对的仅仅是罪犯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为什么刑罚制度会产生这样一种演进过程?从抽象的司法价值和理念上看,当然可以说是思想文明的进步使然,但从现实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其实也未尝不是“自由”、“财产”这些东西之于现代人,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被越来越珍视的结果和表征。这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和发展,“自由”与“财产”以及其背后对应的社会权利的价值,获得了过去传统社会中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愈来愈成为现代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者——罪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来施以惩罚,惩处其实已足够严厉,威慑力也已足够强大。
基于此,那么,如何说服民意支持而不是反对废除死刑的实质,其实也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如何让自由和财产及其相关权利得到更加充分地尊重、张扬和捍卫。显然,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做到和实现这一点,那么,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彻底取代死刑(废除死刑),民意便很难会有强烈反对它的现实基础和依据——因为到那个时候,民众会普遍认为,失去自由、财产,其实也是一种非常惨痛的惩罚,是犯罪之后必须面临的沉重代价。
相反,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人身自由与充裕独立的个人财产对于许多公民来说,事实上乃是一件难以轻易获致、保有的奢侈品,正如国人经常说的一句看似蛮横其实无奈的口头语:“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个人财产不仅存量有限,而且差距悬殊,更动辄便可能会在强势者面前遭到不合理侵蚀、剥夺,那么,民众便不会认为自由刑和财产刑是一种有足够刑罚威慑力和合理性的刑罚方式,足以取代死刑的社会正义功能。毕竟,死刑虽然野蛮,但由于其所针对的生命是人人都天然具有的,因而以剥夺生命实施惩处,便具有了某种绝对、终极意义上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