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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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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说服民意支持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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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拿什么说服民意支持废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9:24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张贵峰

  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也就是说,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3月18日《新快报》)

  “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死刑拥有民意的强大支持。”法学家的这一陈述,无疑是一个事实——此前,许多针对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民众对此持完全否定的看法,或者至少是反对现阶段废除死刑。而且,同样必须承认的是,这样一种基本的民意立场,也是当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匆忙废除死刑,而仅仅采取相对更为缓和、理性务实的“严格控制”、“少杀慎杀”死刑原则的重要原因。

  那么,作为现代司法普遍的刑罚潮流和趋势,同时更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人道的废除死刑,为什么在我国就得不到民意应有的支持呢?

  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是:“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确实,现实根植于传统,而传统意识观念又往往决定着人们一般的行为和认识,正如我们在日常话语中仍然能经常听到:“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血债需要血来还。”不过虽然如此,笔者还是觉得,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传统意识习惯的影响固然十分重要和强大,但却并不是全部乃至惟一的决定性因素,而更具决定性影响的,还是我们当下十分具体真切的生活现实。

  从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上看,与死刑相对的主要是现代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前者惩处或剥夺的对象是犯罪人的生命,而后者针对的仅仅是罪犯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为什么刑罚制度会产生这样一种演进过程?从抽象的司法价值和理念上看,当然可以说是思想文明的进步使然,但从现实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其实也未尝不是“自由”、“财产”这些东西之于现代人,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被越来越珍视的结果和表征。这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和发展,“自由”与“财产”以及其背后对应的社会权利的价值,获得了过去传统社会中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愈来愈成为现代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者——罪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来施以惩罚,惩处其实已足够严厉,威慑力也已足够强大。

  基于此,那么,如何说服民意支持而不是反对废除死刑的实质,其实也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如何让自由和财产及其相关权利得到更加充分地尊重、张扬和捍卫。显然,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做到和实现这一点,那么,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彻底取代死刑(废除死刑),民意便很难会有强烈反对它的现实基础和依据——因为到那个时候,民众会普遍认为,失去自由、财产,其实也是一种非常惨痛的惩罚,是犯罪之后必须面临的沉重代价。

  相反,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人身自由与充裕独立的个人财产对于许多公民来说,事实上乃是一件难以轻易获致、保有的奢侈品,正如国人经常说的一句看似蛮横其实无奈的口头语:“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个人财产不仅存量有限,而且差距悬殊,更动辄便可能会在强势者面前遭到不合理侵蚀、剥夺,那么,民众便不会认为自由刑和财产刑是一种有足够刑罚威慑力和合理性的刑罚方式,足以取代死刑的社会正义功能。毕竟,死刑虽然野蛮,但由于其所针对的生命是人人都天然具有的,因而以剥夺生命实施惩处,便具有了某种绝对、终极意义上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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