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别人的摩托车起了贪心,两名从事废品收购的男子将别人的两辆摩托车盗走。近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晚,从事收购废旧物品的二被告人姚某、陈某途经石阡县城,见县城摩托车多,遂起贪恋之心。当日22时许,二被告人窜至石阡县农业发展银行院内,将一辆价值6450元的摩托车盗走。二被告人见发财来得容易,将车骑到隐蔽处,又窜入县城,寻机盗窃,将一辆价值5760元的摩托车盗走。次日3时许,两被告人各自骑着所盗窃的摩托车往贵阳方向逃窜。途径白沙镇时,他们冲过公安干警所设的关卡。经过3小时的逃窜,二人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退还给车主。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人静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221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