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铁精粉的肖某伙同他人多次采用遥控器干扰增加吨位的手段,骗取铁精粉200余吨,价值13万余元。日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以肖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从山东购买铁精粉1600余吨,并以每吨65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郭某经营的选矿厂。送货时,肖某趁机在选矿厂的地磅上装上遥控器,采用遥控干扰电子磅增加吨位的手段,使地磅加载误差和卸载误差至少达到5320公斤,共计骗取铁精粉200余吨,价值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诈骗罪。法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