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妻子与他人通奸,为“挽回颜面”设局来“捉奸”,敲诈他人20000元未遂。4月21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曹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曹明知道妻子严某和被害人葛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敲诈葛某钱财,曹明假装于2008年2月26日外出打工,并让严某把葛某约到自己家里来。当晚12时许,曹明将严某、葛某两人捉奸在床,并打了葛某一拳头和两个耳光,并让其跪下。葛某自知理亏,请求曹明原谅,曹明以欲报公安“110”胁迫葛某写了一张贰万元的借条作为“私了”的费用,葛某在借条上签字并保证于2008年12月前还清。2008年2月28日,因被害人葛某报案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曹明在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