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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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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2016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2016 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625.8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46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7.77万元、公务接待费336.07 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2015年预算执行数持平。


五、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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