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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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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中“原始股”圈套 40多人被骗1300万元

警方展示的涉案物品

    广东省公安厅公布金融领域突出犯罪打击整治成果,60起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亿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今年第一季度,根据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飓风2016”打击整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共对非法集资案件立案81起(同比下降9%),破案60起(同比上升33.3%),抓获犯罪嫌疑人120名(同比上升31.9%), 逮捕犯罪嫌疑人107名(同比上升40.8%),涉案金额100多亿元。 

  广东省公安厅表示,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专门出台了《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强化非法集资犯罪的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摸排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分类监测,对出现限制提现、跑路、转移资产、潜逃等异常情况的P2P网贷问题平台、高风险企业开展核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打击处置,坚决“打早、打小”,有效减少发案。针对非法集资犯罪追赃挽损难的特点,全省公安机关坚持“打准、打全”的工作思路,确保抓主犯、保资产,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1 

  前科累累摇身一变成老总 鼓吹假项目大肆吸收存款 

  今年春节期间,经侦民警根据监测发现,深圳惠卡世纪集团P2P网贷平台出现限制提现问题并在互联网上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存在潜逃境外可能等异常问题。 

  2月24日,省公安厅经侦局立即组织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破案工作。经连夜蹲守,在皇岗口岸抓获正在转移证据、准备潜逃的主犯何某某,并迅速查处该公司的3个经营点,现场控制涉案人员400余名,经审查后刑事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19名。 

  经警方调查发现,该案主犯即涉事公司老总何某某,是一名有多种前科的累犯。“十几年前,他就是个鸡鸣狗盗之徒,小偷小摸、遛门撬锁、砸窗盗物都干过,还做过传销,多次被警方处理过。”据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介绍,2014年开始,何某某经营的公司开始涉足P2P网贷平台业务,在发现来钱容易后,何某某大量招兵买马,以虚假项目在网上发布融资公告,吸引网民投资。为了增加虚假项目的可信度,何某某注册了11个子公司,并宣称在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开设有分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发布“脱贫宝”、“农村宝”等网贷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为8.8%-14.6%,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典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约3亿多元,涉及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市投资人3万多名。至案发时,何某某的资金链已断裂,并拖欠1000多名员工三个月工资达1100多万元。 

  案例2 

  买黄金获丰厚利息?只为骗你高额会费! 

  3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成功侦破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经查,2014年8月开始,该团伙以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形式,先后成立广东我得我金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派发宣传单张、组织考察等方式,以入会投资公司黄金产品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与事主签订《购销合同》,投资期限分为3、6、12、24个月,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4%、8%、16%、38.2%,收益按月返还等方式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约1.2亿元,涉及投资者1000余人。 

  据广州市天河区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介绍,投资人在该公司每购一笔黄金,就必须缴纳总金额的43.7%作为会费,而能产生收益的正是这43.7%的会费。“如果买100万元黄金,就得另外交43.7万元的会费,投资期一年,就能得利息约7万元,并许诺在投资期最后一天,会费和利息一起返还。”办案民警说,如此“丰厚”的利息吸引了大量老年人投资,然而该公司本身却没有任何黄金储备,与投资人的交易大都是纸质合同形式,一旦公司老板走佬,投资人的巨额投资款和会费都会血本无归。 

  案例3 

  传销已转向“互联网+” 三人骗数千人涉案6亿元 

  不法分子交织使用非法集资与网络传销等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概念吸引群众投资网络虚拟货币,承诺加入投资即获得高额提成,以“拉人头”的传销手法,不断扩大规模,实施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3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 “维卡币”传销案,依法刑事拘留廖某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经查,该团伙通过鼓吹“维卡币”项目的投资收益,设置新手级、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高管级、大亨级、至尊级、极限级共8个层级,发展下线可获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等奖励,以“拉人头”传销的手法售卖“维卡币”条形码并注册“维卡币”会员的方式大量发展下线成员,涉及广东、山东、辽宁、四川、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地数千人,涉案金额约6亿多元,涉案赃款被挥霍及用于购买写字楼、理财产品等。 

  案发前后,因办案单位措施到位,及时开展资产查控,截至目前,成功查冻写字楼、银行资金、理财产品价值合计约2亿多元。 

  案例4 

  混淆“挂牌”与“上市” “原始股”骗局坑了40多人 

  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不法分子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公司“原始股”,编造诱人的投资增值项目与美好前景,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承诺高额回报和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实质进行非法集资。此类案件利用了群众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以“原始股”的巨大增值潜力为诱饵,混淆“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蒙骗群众。 

  今年1月20日,佛山市经侦部门抓获佛山市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查,李某某对外宣称其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新四板”挂牌,并准备申请“新三板”挂牌,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每股1元发行“原始股”。据初步统计,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人员40多名,涉案金额达1300万余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只有组织机构才能认购“挂牌”公司股权(即俗称公对公业务),且一次性必须达500万元,自然人不允许认购。 

  警方提醒 

  参与非法集资 你的血汗钱“冻过水”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投资属于个人行为,风险责任自负,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高额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不要轻信高额利息、财产增值等承诺,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对待。 

  此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后,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属于重罪,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法律方面疑惑,敬请关注和咨询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hanjingwenlaw.cn/)

责任编辑: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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