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2015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判决未成年被告人1220人,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即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告人中学生109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人数的8.9%,这一比例较2014年有所上升。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这是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中学生因琐事校园内持刀行凶
在今天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公布了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5日中午,在哈密市第四中学校园停车场处,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铁制利器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经审,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此案是一起中学生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金属利器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但是学校老师没有引导,家长没有制止,特定的事由遇上易冲动的年龄,金属利器就变成了伤害他人的凶器,变成了作案工具。
少女杀害刚出生婴儿获刑
2015年5月9日上午第二节课,被告人阿某某(15周岁)因腹部疼痛,向老师请假回宿舍休息,在宿舍楼五楼女厕内产下一名男婴。因害怕他人知道自己怀孕生子,遂用手捂住男婴口鼻,后用剪刀实施伤害,在男婴仍在哭泣的情形下,用床单将男婴包裹后从其宿舍窗户上扔下楼,致男婴死亡。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杀害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强奸寄宿家中幼女判无期
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6岁女童赵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寄宿并由王某某母亲黄某某代管。寄宿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趁父母外出之际,以“玩游戏”为借口,对3名女童多次进行性侵害。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父母外出之际,对寄宿在其家中由其母亲代管的三名幼女实施奸淫,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其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故不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新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新疆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利柱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从新疆高院对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犯罪统计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抢劫和盗窃型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
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从统计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中。
共同实施犯罪逐年居高。由于青少年犯罪心理压力大,且大部分实施暴力性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故共同作案居多。
另外,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2014年至2015年经生效判决的未成年人多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不断攀升。 有关法律方面疑惑,敬请关注和咨询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hanjingwenla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