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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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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垫钱引纠纷 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7日,曾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冯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曾某垫付了5000元费用。之后曾某多次要求冯某返还其垫付款,冯某不予理睬。曾某一气之下,将冯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交通事故损失5000元,冯某返还曾某垫付款5000元。


  案情分析: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把交通事故肇事者、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所有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自己垫付的费用做出处理,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或者要求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法院从为民司法,减少诉累的角度通常一并巧妙处理肇事方垫付的费用,由受害方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予以返还。但由于个案的不同,本案中冯某的伤情并不严重,花费的医疗费不多,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解决,被告冯某觉得还要请律师太麻烦,反正曾某已给了5000元,弥补自己的损失也差不多了,也懒得出钱费力去起诉曾某与保险公司,导致曾某拿回垫付款的希望落空。原告曾某觉得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冯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从法律上讲,原告曾某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在现实中,不少肇事方从道义出发会结合自己的能力垫付一部分抢救或治疗费用,但通常在作为被告应诉答辩时请求一并处理,即要求受害人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中予以返还。该案中,法院给予冯某合理的时间要求冯某另案起诉曾某和保险公司,待立案后建议原告撤诉。但冯某一直置若罔闻,法院判决冯某返还垫付款,并建议冯某就自身的各项损失另案起诉。


  法官寄语: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在治疗期间,致害人垫付抢救费、医疗费本身体现了致害人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但如果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取回,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那么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而致害人不愿意垫付费用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背道而驰。交通事故发生后,致害人应当结合自身能力和伤者的伤情积极垫付部分费用,受害人也应当换位思考,及时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兼顾垫付人的利益,不应让讲道义的人“寒心”,让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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