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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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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

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

——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

2020-06-23 08:49:4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同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 063.9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浩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祝浩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祝浩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鉴于其系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被告人祝浩为获取高额报酬,在网络上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犯下严重罪行。祝浩归案后辩解其不知晓携带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人民法院根据祝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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