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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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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的三性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如何质证证据的真实性

1、可以从证据的载体或者证据本身是否真实进行质证,即证据的载体或者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非伪造、变造,没有被篡改、删除、添加。质证时要关注证据本身是否是原件、原物,仔细核对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有没有被篡改、删除、添加。

2、可以从证据的内容上是否真实进行质证,指证据记载的内容即包含的信息必须真实,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是非虚假的内容,可以以内容是否违背常理逻辑、交易惯例、经验法则来判断内容的真实性

举例:

(1)只有证据复印件时可以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证;

(2)一张借条,签字是本人签的,但是借条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的事实不符,此时可以针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3)以虚假的材料骗取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此时可以对公证文书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质证。

(二)如何质证证据的合法性

1、可以从证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来进行质证,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须有相关的鉴定资质;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法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如果证人证言是由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做出的,鉴定意见的作出机构没有鉴定资质,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由一人进行的,此时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

2、可以从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进行质证,比如证据的取得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表现有以收买、胁迫证人取得的证言,以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以窃听器窃听取得的电话录音等等;其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都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判断。

(三)如何质证证据的关联性

可以从证据是否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进行质证。如果证据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便有关联性;如果证据没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便无关联性。实践中,经常把证据的关联性与其证明的目的结合起来进行质证,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的目的。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有无资格的问题,尤其是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通常需要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基础,证明力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无所谓证明力。证据只有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被法庭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明力的大小

(1)证据证明力又俗称“心证”

心证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判断。在法律上,心证主要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即法官通过经验、理性及良心的判断,对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某种事实进行认定。法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是否作为定案证据或予以采信的标准

①高度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②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③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④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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