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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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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前往女朋友家,路上被车撞算工伤吗?

刘一龙系卡北欧(中山)公司的员工,租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888号。

 

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刘一龙下班后没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刘一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就刘一龙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刘一龙下班后出发路线并非是以回家为目的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后,人社局认定刘一龙下班前往女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18年12月26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刘一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其为工伤。

 

人社局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刘一龙在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下班后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为刘一龙的居住地点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888号,其在调查笔录中也明确事故发生当日是去女朋友家,同事的调查笔录也证实该事实。涉案事故发生地点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刘一龙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社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其法定职责。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刘一龙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一龙在去其女朋友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涉案事故发生地明显已超出了刘一龙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刘一龙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人社局对其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人社局受理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事实后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刘一龙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一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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