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规则。现代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如何提交电子数据以确保其被视为原件,是诉讼参与者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那么,诉讼时如果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怎样提交才能算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由于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 1.如果是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 2.如果是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在功能上均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因此,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删除、伪造等情形,当事人在提交电子数据时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尽量提交原始存储介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直接提交包含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如硬盘、优盘、光盘等)。这是最直接的提交方式,可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要确保提交的电子数据或其书面展示件清晰可读,便于法庭审查。 2.电子数据的书面展示件 在无法直接提交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电子数据的书面展示件,如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微信聊天的打印件等。这些打印件应准确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且在提交时应保证其未被篡改或删除。 3.公证方式固定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可以增强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4.附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 如果电子数据附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也可以作为原件提交。这些安全措施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交电子数据的应提前备份,以防万一原始数据丢失或损坏。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