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应负责陈述,不得随意推翻。违反者可能败诉。反言情形包括陈述、证据、诉请等不一致,未上诉后申请再审等。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法律公正。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进行的陈述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推翻已经作出的陈述,对自己作出的对对方陈述或事实的承认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进行否定。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法院将不予认定、采信或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都属于反言: 1. 二审陈述与一审证据不符 当事人在二审中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说明与一审中的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因此不予认定。 2. 二审证据与一审证据冲突 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一审阶段的证据相冲突,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3. 上诉请求与一审诉请不符 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诉请不符,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4. 庭后补充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 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的代理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纳。 5. 未提起上诉后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在一审裁定后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一审裁定,之后再提起再审请求,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6. 二审期间否认一审自认事实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认其在一审期间已自认的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不予采信。 7. 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裁定的异议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先前的执行裁定无异议,后又主张该裁定侵害其权益,要求撤销,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8. 质证过程中重新提出已放弃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 9. 申请再审与原审陈述不一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与原审阶段的陈述及自认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10. 主动提起诉讼后的反悔 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后反悔,并提起再审,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11.推翻已承认的事实 禁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推翻已承认的事实。 12.就同一问题陈述互相矛盾的 在两次庭审中就同一问题的陈述互相矛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禁反言”裁判规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主张。违反此规则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诉讼失败或其他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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