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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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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这些情况都属于“反言”,被认定为反言的很可能会败诉!

最高院明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应负责陈述,不得随意推翻。违反者可能败诉。反言情形包括陈述、证据、诉请等不一致,未上诉后申请再审等。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法律公正。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进行的陈述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推翻已经作出的陈述,对自己作出的对对方陈述或事实的承认负责,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进行否定。

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法院将不予认定、采信或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都属于反言:

1. 二审陈述与一审证据不符

当事人在二审中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说明与一审中的证据不符,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因此不予认定。

2. 二审证据与一审证据冲突

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一审阶段的证据相冲突,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3. 上诉请求与一审诉请不符

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诉请不符,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信。

4. 庭后补充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

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的代理意见与当庭意思表示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采纳。

5. 未提起上诉后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在一审裁定后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一审裁定,之后再提起再审请求,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6. 二审期间否认一审自认事实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认其在一审期间已自认的事实,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不予采信。

7. 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裁定的异议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先前的执行裁定无异议,后又主张该裁定侵害其权益,要求撤销,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8. 质证过程中重新提出已放弃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已经放弃的实体部分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

9. 申请再审与原审陈述不一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与原审阶段的陈述及自认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10. 主动提起诉讼后的反悔

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后反悔,并提起再审,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11.推翻已承认的事实

禁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推翻已承认的事实。

12.就同一问题陈述互相矛盾的

在两次庭审中就同一问题的陈述互相矛盾,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禁反言”裁判规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主张。违反此规则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诉讼失败或其他不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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