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赔违约金时,以经纪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为计算基础,对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院判赔违约金具体数额时会考虑两方面因素:
经纪公司方面:(1)经纪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是否公平;(2)合同整体期限及已履行期限、距合同期满剩余期限长短;(3)经纪公司的履约情况;(4)经纪公司提供的经纪服务价值及前期对主播的投入成本;(5)履约期间的收益情况;(6)经纪公司是否提供已造成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据;(7)经纪公司的合理预期利益。
主播个人方面:(1)主播的知名度、发展前景、影响范围;(2)签约时的年龄、身份;(3)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并申请调整;(4)违约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5)实际收益情况。
初步结论:多数法院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这里的违约金既包含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又包含经纪公司的可预期收益。而影响法院判断是否支持MCN机构主张的违约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经纪公司主张金额是否违反公平原则;二是经纪公司是否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前期投入;三是经纪公司主张主播带来的预期收益具有多大的确定性。针对上述三项问题,提示经纪公司在经营中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订立方面:
1、合约中约定期限不宜过长。因主播商业价值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故主播收入不稳定,因此预期收益难以计算。法院观点中,如果剩余期限过长,经纪公司有足够时间签约新主播弥补损失。这对经纪公司申请判赔违约金十分不利。
2、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纵观这28篇案例,发现违约金条款普遍陈述方式为:“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双方已合作产生总收益或最高月收益的n倍或固定费用x万,两者以高者为准。”尽管经纪人与主播可以自由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倍数与计算标准,但过高的违约金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会影响主播的心态,进而影响其履约积极性。
(二)法律诉讼方面:
1、根据客观事实主张违约金额。经纪公司在诉讼索赔过程中一味追求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而忽略客观情况,往往不仅得不到全额支持,还要为此支付高额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2、留存主播个人支出明细。实务中,经纪公司通常是集体性支出,没有严格的财务审查制度,致使经纪公司在“因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方面”承担着举证不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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