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终局裁决”制度,其设立之本意,旨在直面并化解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周期冗长、效率低下及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昂等现实问题,从而加速争议解决进程,有效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
对于劳动者而言,终局裁决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即时生效性——一旦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其便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原则上必须无条件遵守,而劳动者则有权即刻启动执行程序,以迅速实现其合法权益。劳动者即使对裁决结果存有异议,仍享有在法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获得有利的终局裁决,其权益便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裁决一旦作出,用人单位即丧失了进一步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若对终局裁决不满,需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此申请并不暂停裁决的执行。且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焦点仅限于程序瑕疵及法律适用问题,不触及案件实质内容。因此,用人单位成功撤销裁决的难度相对较高。
关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这一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标准是按单项计算,而非不是累加总额。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主张的总金额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但是每个单项一项并没有超过的,该单项是适用终局裁决的。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及其代理人应明确提醒仲裁员关注每项请求的终局裁决属性,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此外,当仲裁案件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时,仲裁庭应秉持严谨态度,就每个单项分别做出是否终局裁决的裁定,以明确各自的法律效力与执行路径。劳动者应明确知晓,即便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部分提起诉讼,亦不影响终局裁决的执行,从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干扰。
综上所述,终局裁决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充分了解并善用这一制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七、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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