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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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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有条件,先抵押后出租难支持!

 【摘要】

  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能否支持?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判决承租人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买受人。

  【案情】

  2016年4月22日,新源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新源公司自愿以名下一处不动产及土地出让权等,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随后,新源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

  2016年6月1日,新源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新源公司将上述抵押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日升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签订协议后,日升公司即使用案涉房屋。

  因新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讼要求新源公司归还本息。判决生效后,因新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新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房地产,瑞祥公司成功竞拍并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后因日升公司拒绝腾退案涉房屋,瑞祥公司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升公司辩称,其租赁房屋时间早于瑞祥公司取得房产时间,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仍有权租赁使用该房屋。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源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点,晚于新源公司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银行的时间点。新源公司与日升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对瑞祥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瑞祥公司有权不再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协议,遂判决日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给瑞祥公司。

  一审后,日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但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故“买卖不破租赁”是有条件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发生在相关影响物权变动的行为之前。

  本案中,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法院判决日升公司腾空房屋,并无不当。(文中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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