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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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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为“借新还旧”类借款提供担保,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摘要】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孙某、钱某明知案涉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法院以其对担保用途明知为由,判令主债务人彭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剩余借款本金82620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孙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2020年3月18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彭某、孙某、钱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即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2%,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上述借款由被告孙某、钱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告彭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孙某、钱某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依约向彭某发放了贷款20万元,后彭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20万元贷款,但彭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诉请彭某返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至起诉时,彭某尚欠原告本金8262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668.36元,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保证人孙某、钱某是否明知用途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某银行提供2020年度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载明了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孙某、钱某亦认可其明知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孙某、钱某明知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依法应当对彭某剩余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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