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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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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期间因自身疾病身亡,雇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

  日前,福建省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钟某等人与被告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

  经审理查明,霞浦某海鲜楼于2021年12月2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卓某某。庭审中,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对于海鲜酒楼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自认陈述,卓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退出酒楼经营,并于次日注销营业执照。陈某甲于2022年2月17日退出经营,自2022年2月17日起,由陈某乙、王某某合伙经营广告牌名称为霞浦某海鲜楼的海鲜排档。2022年2月14日,赖某到该海鲜排档工作。2月17日晚9时许,赖某在该排档内突发疾病,被送至卫生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现赖某的继承人钟某等人以赖某为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提供劳务服务受害为由,诉请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赖某与陈某乙、王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关于陈某乙、王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赖某的工作内容为海鲜排档厨师,该岗位对于47岁的赖某来说,工作强度并无不当。其次,事发时间处于农历正月期间的晚上,按照海鲜排档一般营业期间与生活常理,该时段不属于人体过度疲劳工作时间,不足以引发赖某出现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再次,赖某突发疾病后,陈某乙、王某某已及时将其送至卫生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合理的临时救助义务。最后,赖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心肌梗死,在抢救记录中记载其入院后测血压为230/120mmHg,可以证明赖某系因存在高血压等自身疾病入院救治。

  综上,在钟某等人并未举证证实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存在过错,且赖某的死亡与其提供劳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钟某等人要求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但考虑到赖某确实是在陈某乙、王某某经营的海鲜排档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是客观事实,钟某等人因赖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陈某乙、王某某作为雇主,系赖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可酌情分担钟某等人的相应损失,对钟某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鉴此,本院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钟某等人的损失和陈某乙、王某某所从事行业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酌情由陈某乙、王某某补偿钟某等人6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雇佣关系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承担案件,其特殊点在于雇主承担的责任是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劳务中所受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赖某从事的是厨师工作,从一般医学和生活常识可知,该工作性质强度与其年龄相较而言并不过强,其死亡的原因系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赖某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应服药预防,因其对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导致在雇佣期间发病死亡,故因对该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王某某作为雇主,系赖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可酌情分担钟某等人的相应损失,对钟某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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