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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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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即使无人)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4号枫叶新都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信,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江伟,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江伟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债权已超出诉讼时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2009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21日之间向债务人催收过案涉债权。案涉债权转让给财政部后,中国农业银行大荔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大荔支行)未安排过催收。自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于2009年10月20日在《人民日报》登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之日起,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渭南分行)于2011年11月21日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2.案涉债权转让程序违法,田江伟不是案涉债权的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涉债权作为银行国有不良债权,其转让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出让案涉债权时,国资公司对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内部协议转让挂牌公告仅10个工作日,与规定的20个工作日要求不符;金控公司对田江伟的债权转让未履行挂牌出让程序。3.人达公司的证词和证据、田江伟《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收购协议书》证明田江伟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作出相应裁判错误。人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1.案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田江伟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债权。

(一)关于案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2006年9月29日、11月29日,人达公司分别与农行大荔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大荔支行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9次派员去人达公司催收贷款。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对该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后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工作人员每年前往人达公司位于大荔县的办公场所催收债务,且农行渭南分行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4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催收公告。案涉债权在之后连续转让给国资公司、金控公司和田江伟的过程中,亦均在省级报纸刊登了公告。

人达公司主张自2009年10月20日农业银行在《人民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起,至2011年11月21日农行渭南分行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止,期间两年零一个月,债权人未向人达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故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

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人达公司认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田江伟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债权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农行大荔支行与人达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万元。后该笔债权经农业银行转让给财政部,财政部转让给国资公司,国资公司转让给金控公司,并最终由金控公司转让给田江伟。田江伟作为案涉债权受让人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基于多次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人达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妥。人达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在转让给国资公司时性质由普通债权变更为国有资产,后续转让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的规定。本院认为,田江伟与人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产生,人达公司所称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判断案涉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二审判决认定田江伟与人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人达公司与此相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人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人达公司称田江伟涉嫌经济犯罪等,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人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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